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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今天撩了嗎?從FB到Dcard,各大社群出現了大量古今中外的古人撩妹梗圖出現。例如:「萬有引力讓我們互相吸引」-牛頓;「比起征服歐洲大陸,我更想征服妳的心」-拿破崙;「梨子可以讓,但妳不行」-孔融;「改良那麼多造紙術,卻只為寄一封情書給妳」-蔡倫……甚至還出現女人「拒絕被撩」的版本,像是「全天下的男人我都要,但不要你」-武則天;「哦?你也在這裡?那我要走了」-張愛玲;「大猩猩都比你可愛」-珍古道爾……讓人看了會心一笑,掀起一陣撩妹風潮。
但隨著風潮越來越盛行,也有人產生了疑惑,究竟使用別人的照片,然後加上自己的撩妹文案,是否會侵害著作權與肖像權的問題呢?同樣也讓底下有許多迴響與討論。那究竟使用這些撩妹梗圖到底會不會有侵權的問題呢?首先讓我們先了解著作權相關法規吧!
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之一規定: 「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,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,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、程序、製程、系統、操作方法、概念、原理、發現。」簡單來說,假如今天你所創作的內容是一種概念的模仿,例如模仿電影電視作品想闡述的觀念、抄襲別人的點子等,盡管有道德上的問題,但都不算是侵權。然而表達方式的模仿又分為「重製」、「改作」。改編、改寫他人著作等方法來創作作品,稱為「改作」;直接把他人的作品近乎或是完全抄襲複製,那就稱為「重製」,其中作品是否達到實質近似之程度是關鍵。「實質近似」指的是兩者作品中「關鍵表達方式」是否讓一般人覺得「整體表達相似」的話,就會被認定為構成實質近似,而違反著作權法。
可是在著作權法第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侵害之規定,也就是在合理的使用範圍內使用,並不會侵害到該著作權。這四大要點為: 「利用之目的及性質」、「著作之性質」、「所利用之職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」、「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」。然而標準不一,必須根據具體個案去判斷。另外在著作權法第17條「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、割裂、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之內容、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。」因此改編後的內容如果有可能損害原作者的名譽,可能就會違反其著作權。
而這次古人撩妹的梗圖是否有違反著作法呢?其實這類詼諧的仿作早有許多案例,透過網路kuso改編各式各樣的短片或是梗圖,而目前多使用著作權法第52條「為報導、評論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來解釋。並且智慧財產局於2014年4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也於第64條新增「為嘲諷或詼諧仿作之目的,得以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」,也就代表智財局認為詼諧仿作之行為,是意見、思想或言論的表達,應屬合理使用之範疇。另外關於古人肖像權與著作權,根據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「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」,使用古人的照片等並不觸法。
撩妹的同時,又更進一步的了解了關於著作權法是不是一舉兩得呀?但製作梗圖的同時,依舊要注意相關的圖片或影音是否有授權,以及是否為合理使用範圍內,以免娛樂之餘,卻吃上侵權的官司啊!